一个周末把Battlestar Galactica的进度补完,看到上个星期放的第四季第6集。这个片子的内涵实在太广了,大概不写个十篇八篇是没法讲清楚我的热爱有多深。我想最重要一点从这个片子里面理解到的,就是不断反思自己,抛弃成见和高傲的态度。在第三季最后结尾的部分对Baltar的审判那场里Lee的证词可以说是对此的最好总结(虽然不无夸张)。我想这个系列到第四季结束应该是观众都能够理解的,看着这些人再受折磨估计都要心碎了。
放松够了就要开始把落下的工作都补上。倒是感觉不像前段时间那样累了,好像整个人给重新充上电了一样。下午和Lynn谈关于选课的事情,她给我的建议和导师给的不一样,恐怕还得去找更加多人咨询这个问题了。
昨天在牛博上看到关于美国言论自由法律的一篇文章。我转给Stream向他请教(此君现在在读法学博士),他今天给了我很有意思的回复(以下引用部分言论版权归作者,哈):
哈哈,本学期刚学了宪法2,有三分之一时间正是讲言论自由。第一,凡就英美法系,能写出这么多清楚的”规矩”的文章,基本是不准确、存偏见的。在许多人的概念中,法律既然写清楚了 ,那碰到一个案子,需要研究的只是这条法律是否适用的问题 。这样的逻辑,在英美法系的案例法中,是行不通的。首先 ,许多领域没有成文的法律,只有过完的判决(判例) ,判例就是法律。但是每个案子都是基于各自独特的事实情况来判决 ,一旦加以推广,就有可能不适用。因此,关于英美法,如果你看到一条短小精悍的法律 ,多半是错的,几乎肯定可以有反例,例外,和灰色地带。同样的 ,在文章第二部分讲到的所谓18条,似是而非的地方实在太多。 比如第一条根本是全错:德州立法禁止焚烧国旗,高院判此法违宪。(TX v. Johnson 1989) 后来国会立法禁止焚烧国旗,高院又判违宪。(US v. Eichman 1990) 因此烧国旗是少数清清楚楚可以做的事情之一。但是在越战时期 ,某地方法院判焚烧征兵卡的人有罪。此判决上诉到高院 ,因为征兵卡有实际用途等其他原因,被判不违宪。所以有学者认为 ,战争时期,或者遇到及其特殊情况,还很难讲。 作者的一个根本问题是混淆”不受保护”的含义。言论自由的本意是公民言论不受政府干涉,根本目的之一是为了反对暴政 ,乃是针对政府的。因此,如果高院宣布某类言言论”不受保护” ,表示各州及联邦政府得立法加以限制。但是18条里面很多根本不涉 及政府立法,有些即便涉及政府立法,但是极小的地方政府 ,由于争议比较小,没有经过高院判决的考验,所以根本无法说是 “受保护”或者”不受保护”。 比如第12条,这个案例其实是FCC 对说脏话的广播电台进行标记(blackmark),使这个电台以后向FCC申请执照可能受到影响,这个管理上的处分 跟政府做出的刑事处罚性质完全不同。高院判决又特地说明,事后处罚和事前禁止(censor)性质完全不同,此案是事后处罚 ,而事前禁止某项言论”基本上”是不可容忍的,体现出高院对言论自由的保护。稍加揣摩就发现第12条很荒唐 ——在公共场合讲脏话,政府是无权处罚你的,否则岂不是白色恐怖 。当然,我这条也是”短小精悍”,因此不准确的法律 。具体还要看脏话的内容,有没有触犯其他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 ,检验很繁琐,而且一般无法有100%确定的答案。 总结:很多像这样”总结”美国法律的文章,多半只是为作者的政治目的服务。因为美国法律本身很难总结,美国宪法的判例浩繁 ,而且历史上多有更改(比如能不能烧国旗变了几次,这里有简述:http://civilliberty.about.com /od/freespeech/p/flagburning )。因此作者如果有一个预设的观点或者倾向,总能找到很多案例.htm ,总结一些”规定”亦非难事。案例的适用面本来狭窄 ,如果要总结判决精要,至少要写成段落。如果要总结成这样短小精悍 的”法律”,作者几乎可以天马行空了。 诚然,没有什么自由是绝对的。但是像以别国自由的不绝对,来印证我国自由缺失的正当性,这样的企图,正是相当恶心。
果然要向懂得人请教才能加深认识哇!
最后,下午吃到了巧克力草莓……实在太好吃了,5555,俺室友真棒啊。


嘿嘿,越发觉得您对我的评价很中肯:做家庭妇女比读博士有前途。我会在同志们的鼓励下,戒骄戒躁,不断进步地!
你只要勤奋做饭就很好了……